證券代碼:600847 證券簡稱:*ST萬里 公告編號:2018-006
重慶萬里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關于重新簽訂募集資金專戶存儲三方監管協議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會及全體董事保證本公告內容不存在任何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并對其內容的真實性、準確性和完整性承擔個別及連帶責任。
一、原募集資金專戶存儲三方監管協議簽訂情況概述
經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關于核準重慶萬里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非公開 發行股票的批復》(證監許可[2013]976 號),核準公司非公開發行新股不超過 6,630 萬股,每股發行價格為人民幣 11.01 元。本次非公開發行新增股份已于 2013年10月10日在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上海分公司辦理了登記托管手續。公司于2013年10月15日刊登了非公開發行股票發行結果暨股本變動公告。 根據天健會計師事務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驗資報告》(天健驗〔2013〕8-21號),公司本次非公開發行募集資金總額為人民幣 699,998,184.00 元,扣除發行費用人民幣32,139,358.75元后, 實際募集資金凈額為人民幣 667,858,825.25 元,募集資金全部存放于募集資金存儲專戶中管理。
為規范公司募集資金管理,保護投資者權益,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及中國證監 會《上市公司監管指引第 2 號——上市公司募集資金管理和使用的監管要求》、 《上海證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資金管理辦法(2013 年修訂)》等的規定,公司于2013年10月17日分別與成都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重慶分行、中國建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重慶大渡口支行、重慶巴南浦發村鎮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和國海證券股份有限公司簽署了《募集資金專戶存儲三方監管協議》。
根據公司于2016年11月30日召開的第八屆董事會第十八次會議及2016年12月16日召開2016年第二次臨時股東大會審議通過,公司將原計劃投入“年產200萬只汽車用鉛酸弱混合動力電池項目”部分募集資金用于投資“年產 600 萬只塑料槽蓋項目”及“年產300萬只汽車啟動型免維護蓄電池項目”。公司于2017年2月16日與興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重慶分行和國海證券股份有限公司簽署了《募集資金專戶存儲 三方監管協議》,作為“年產600萬只塑料槽蓋項目”資金管理專戶。
二、《募集資金專戶存儲三方監管協議》重新簽訂情況
(一)原因概述
公司于2018年1月10日召開的第八屆董事會第二十九次會議審議通過了《關于變更持續督導保薦機構的議案》,因公司2013年非公開發行保薦代表人葉躍祥和陳功變更執業機構為開源證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開源證券”),為保持持續督導工作的持續性,更加高效地對公司募集資金使用實施督導工作,經與各方友好協商,國海證券股份有限公司未完成的對公司非公開發行股票的持續督導工作由開源證券承繼。根據簽訂的《持續督導協議》,開源證券將按照《上市公司監管指引第2號-上市公司募集資金管理和使用的監管要求》、《上海證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資金管理辦法》的規定對公司募集資金監管履行監管職責 。
(二)簽訂情況
2018年2月6日,公司分別與成都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重慶渝中支行、中國建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重慶大渡口支行、重慶巴南浦發村鎮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興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重慶分行和開源證券簽署了《募集資金專戶存儲三方監管協議》。募集資金專用賬戶的具體情況如下:
1、公司在成都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重慶渝中支行專戶賬號為1211300000237860,截至2018年 01月 10 日,專戶余額為8,807.91元。該專戶僅用于公司年產200萬只汽車用鉛酸弱混合動力電池項目募集資金的存儲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公司在中國建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重慶大渡口支專戶賬號為 50001103600050213596,截至2018年 01 月 10日,專戶余額為303,912.50元。該專戶僅用于公司年產1,500萬只電動車電池項目募集資金的存儲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3、公司在重慶巴南浦發村鎮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專戶賬號為 15010155200000363,截至2018年 01月10日,專戶余額為139,781.12元。該專戶僅用于公司年產300萬只汽車起動型免維護蓄電池項目募集資金的存儲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4、公司在興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重慶分行專戶賬號為346010100100668058,截至2018年01月10日,專戶余額為429,074.60元。該專戶僅用于公司年產600萬套塑料槽蓋項目募集資金的存儲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三、《募集資金專戶存儲三方監管協議》的主要內容
公司(甲方)與開戶銀行(統稱為乙方)、保薦機構(丙方)簽署的《募集資金專戶存儲三方監管協議》主要內容如下:
1、甲方如果以存單方式存放募集資金須通知丙方,并承諾存單到期后及時轉入本協議規定的募集資金專戶進行管理或以存單方式續存,并通知丙方。甲方存單不得抵押。
2、甲乙雙方應當共同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票據法》、《支付結算辦法》、《人民幣銀行結算賬戶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規章。
3、丙方作為甲方的保薦人,應當依據有關規定指定保薦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員對甲方募集資金使用情況進行監督。
丙方承諾按照《證券發行上市保薦業務管理辦法》、《上海證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資金管理辦法》以及甲方制訂的募集資金管理制度對甲方募集資金管理事項履行保薦職責,進行持續督導工作。
丙方可以采取現場調查、書面問詢等方式行使其監督權。甲方和乙方應當配合丙方的調查與查詢。丙方每半年度對甲方現場調查時應當同時檢查專戶存儲情況。
4、甲方授權丙方指定的保薦代表人陳暉、沈堅可以隨時到乙方查詢、復印甲方專戶的資料;乙方應當及時、準確、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關專戶的資料。
保薦代表人向乙方查詢甲方專戶有關情況時應當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證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員向乙方查詢甲方專戶有關情況時應當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證明和單位介紹信。
5、乙方按月(每月月底前)向甲方出具真實、準確、完整的專戶對賬單,并抄送給丙方。
6、甲方1次或12個月以內累計從專戶支取的金額超過5,000萬元且達到發行募集資金總額扣除發行費用后的凈額(以下簡稱“募集資金凈額”)的20%的,甲方應當及時以傳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時提供專戶的支出清單。
7、丙方有權根據有關規定更換指定的保薦代表人。丙方更換保薦代表人的,應當將相關證明文件書面通知甲方和乙方,同時按本協議第十二條的要求書面通知更換后保薦代表人的聯系方式。更換保薦代表人不影響本協議的效力。
8、乙方連續三次未及時向甲方出具對賬單,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調查專戶情形的,甲方可以主動或在丙方的要求下單方面終止本協議并注銷募集資金專戶。
9、丙方發現甲方、乙方未按約定履行本協議的,應當在知悉有關事實后及時向上海證券交易所書面報告。
10、本協議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權代表簽署并加蓋各自單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專戶資金全部支出完畢并依法銷戶之日起失效。
11、本協議一式八份,甲、乙、丙三方各持一份,向上海證券交易所、中國證監會重慶監管局各報備一份,其余留甲方備用。
特此公告。
重慶萬里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會
2018年2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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