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條 公司在下列情況下,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和本章程的規定,收購本公司的股份:
(一)減少公司注冊資本;
(二)與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將股份獎勵給本公司職工;
(四)股東因對股東大會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決議持異議,要求公司收購其股份的。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進行買賣本公司股份的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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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條 公司在下列情況下,可以依照法律、行政 法規、部門規章及本章程規定,可以回購本公司的股票:
(一)減少公司注冊資本;
(二)與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將股份用于員工持股計劃或者股權激勵計劃;
(四)股東因對股東大會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決議持 異議,要求公司收購其股份;
(五)將股份用于轉換上市公司發行的可轉換為股票的公司債券;
(六)上市公司為維護公司價值及股東權益所必需的。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進行買賣本公司股票的活動。 |
第二十四條 公司收購本公司股份,可以選擇下列方式之一進行:
(一)證券交易所集中競價交易方式;
(二)要約方式;
(三)中國證監會認可的其他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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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四條 公司收購本公司股份,可以選擇下列方式之一進行:
(一)證券交易所集中競價交易方式;
(二)要約方式;
(三)中國證監會認可的其他方式。
公司收購本公司股份,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的規定履行信息披露義務。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條第(三)項、第(五)項、第(六)項規定的情形收購本公司股份的,應當通過公開的集中交易方式進行。
公司不得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為質押權的標的。 |
第二十五條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條第(一)項至第(三)項的原因收購本公司股份的,應當經股東大會決議。
公司依照第二十三條規定收購本公司股份后,屬于第(一)項情形的,應當自收購之日起10日內注銷;屬于第(二)項、第(四)項情形的,應當在6個月內轉讓或者注銷。
公司依照第二十三條第(三)項規定收購的本公司股份,將不超過本公司已發行股份總額的5%;用于收購的資金應當從公司的稅后利潤中支出;所收購的股份應當1年內轉讓給職工。 |
第二十五條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條第(一)項、第(二)項的原因收購本公司股份的,應當經股東大會決議。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條第(三)項、第(五)項、第(六)項的原因收購本公司股份的,需經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會決議同意。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三條規定收購本公司股份后,屬于第 (一)項情形的,應當自收購之日起 10 日內注銷;屬于本章程第二十三條第(二)項、第(四)項情形的,應當在 6 個月內轉讓或者注銷。屬于第(三)項、第(五)項、第(六)項情形的,公司合計持有本公司股份總數不得超過本公司已發行股份總額的百分之十,并應當在三年內轉讓或者注銷。 |
第四十四條 本公司召開股東大會的地點為公司所在地。
股東大會應當設置會場 ,以現場會議形式召開 ,并在召開股東大會的通知中公告;同時公司應當按照法律、行政法規、中國證監會的規定,采用安全、經濟、便捷的網絡和其他方式為股東參加股東大會提供便利。股東通過上述方式參加股東大會的,視為出席。
公司應在保證股東大會合法、有效的前提下,通過各種方式和途徑,優先提供網絡形式的投票平臺等現代信息技術手段,為股東參加股東大會提供便利。 |
第四十四條 公司召開股東大會的地點為公司所在地,或為會議通知中明確記載的會議地點。
股東大會應當設置會場 ,以現場會議形式召開,并在召開股東大會的通知中公告;同時公司應當按照法律、行政法規、中國證監會的規定,采用安全、經濟、便捷的網絡和其他方式為股東參加股東大會提供便利。股東通過上述方式參加股東大會的,視為出席。
公司應在保證股東大會合法、有效的前提下,通過各種方式和途徑,優先提供網絡形式的投票平臺等現代信息技術手段,為股東參加股東大會提供便利。 |